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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门口信访法规
2018-06-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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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门口: 

  (一)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 

  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及时妥善的受理、办理好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1、各级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 

  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3、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做出答复; 

  4、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的信访事项,不认真受理、办理,推诿、敷衍、拖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二)依法规范信访人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有序上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公通字[2009]85号)规定,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和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在国家机关周围或其它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下跪、呼口号、拉横幅、散发上访材料、出示状纸、穿状衣、以自杀相要挟、设灵堂、陈尸、弃尸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以上访为由,采取静坐或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扰乱机关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3、以信访为由,采取堵门、堵路或其他方法,扰乱企事业单位秩序,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4、以信访为由,聚众堵塞、阻断交通,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拦截车辆、强行登车,或以其他方法破坏交通秩序的。 

  5、在信访过程中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6、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进行信访的。 

  7、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8、在信访过程中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 

  9、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公共秩序的。 

  10、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闹访滋事的。 

  12、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13、在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4、煽动、策划、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15、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16、有其它涉访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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